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4年度,152號
TNEV,104,南簡補,152,2015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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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陳走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三寶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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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