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陳走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三寶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