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4年度,141號
TNEV,104,南簡補,141,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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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林義雄
      蘇逸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健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請求返還金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3,0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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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