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39號
原 告 萱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文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96,8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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