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998號
TNEV,104,南簡,998,201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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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99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陳信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奕統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奕統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08,750元,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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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