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859號
TNEV,104,南簡,859,201509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59號
原   告 許淑惠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複代理人  卓裕森
被   告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玉貞
訴訟代理人 嚴佳宥律師
      柯怡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並主 張契約約定債務履行地有管轄權,法院固應依原告主張之事 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為管轄權有無之認定,而與原 告實體請求是否成立無涉;然受訴法院有無管轄權,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倘調查結果,無稽證證明原告所主張兩造契約 定有債務履行地一節屬實,法院即無從以原告主張之債務履 行地,決定法院管轄權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 91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之營業所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5樓,有被告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商工 Web IR查 詢系統)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陳稱:伊為調查其配偶是 否有外遇情事,遂委任被告進行抓姦事宜,因認被告受原告 委任所應履行之委任契約債務,其履行地為原告及其配偶之 住所地、原告配偶任職公司等活動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12 條之規定,屬本院管轄範圍云云;被告已否認兩造間有上開 活動範圍之約定,且依兩造所簽立之委託契約以觀,雙方並 未於委託書上定有債務履行地,此有委託契約1件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1/1頁


參考資料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