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源裕五金廠
法定代理人 傅郁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傑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41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逕予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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