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085號
原 告 王榮杉
王雅瑛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榮訓等五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16,000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