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1085號
TNEV,104,南簡,1085,201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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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085號
原   告 王榮杉
      王雅瑛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榮訓等五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16,000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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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