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1063號
TNEV,104,南簡,1063,201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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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063號
原   告 張水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葉美秀即崧秀景
  觀工程行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
  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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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