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玉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曹鶴鳴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3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月29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4年7月3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乙情,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參,堪認屬實。故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