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4年度,77號
TNEV,104,南小補,77,201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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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7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良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4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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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