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4年度,887號
TNEV,104,南小,887,201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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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887號
原   告 蔡有三
被   告 郭美素
被   告 楊建弘
被   告 黃燕玲
被   告 劉价耕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美素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8月 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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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