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4年度,862號
TNEV,104,南小,862,201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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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862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朱春月
被   告 王嵩閔即魚子醬餐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4 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存 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 定於104 年10月13日下午4 時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庭 前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如有證據聲明調查或提出,請一併 陳明或提出:
(一)原告是否曾請求被告配合會同拆回保全器材遭被告藉故推 託、拒絕?若是,請提供相關資料到院。若否,原告為何 可依本件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8 條第 2 項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二)依證人即原告員工賴文秋之證述,其與被告簽定系爭契約 時,似有約定提前終止系爭契約之處理方式,並有原告提 出之102 年8 月15日保全系統安裝報價單上手寫文字可以 佐證,系爭契約是否有可提前終止之約定?若是,被告是 否已合法提前終止系爭契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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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