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建川即建一五金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健利金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現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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