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3年度,1165號
TNEV,103,南小,1165,2015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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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16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黃弘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宏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弘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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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