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4號
原 告 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袁齊芬(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張漢榮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林洲民(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佳萱
蔡淑瑜
廖國理(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本院104年度
訴更一字第34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林佳萱 蔡淑瑜 廖國理(兼送達代收人)」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 林佳萱 蔡淑瑜 廖國理(兼送達代收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 所準用。
二、查本院民國104年8月20日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4號判決中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漏載「訴訟代理人」等字),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許 瑞 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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