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954號
TPBA,104,訴,954,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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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4號
原 告 陳小婉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紀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廖淑貞(兼送達代收人)
葉雅惠
李偉律
參 加 人 韻鏗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市協和祐德高級中等學校
代 表 人 施博惠
訴訟代理人 劉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公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主張係臺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現名稱 更改為韻鏗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市協和祐德高級中等學校,下 仍簡稱協和工商)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其前經協和工 商以不續聘為由,辦理自民國99年8月1日退保,又以復行任 職為由,自101年8月1日重行加保;隨後再以原不續聘處分 經撤銷為由,溯自99年8月1日(原不續聘處分執行之日)辦 理加保,然前開不續聘期間之99年度、100年度協和工商嗣 後補辦考核,原告仍留支原薪310俸點。期間因原告之父陳 和益於100年9月3日亡故,爰於103年12月11日經協和工商檢 送公保眷屬喪葬津貼(下簡稱眷喪津貼)請領書,向被告申 請眷喪津貼。案經被告以103年12月22日103-N0-000000號公 保眷喪津貼,依原告期間留支原薪310俸點計算核定書,核 給新台幣(下同)8萬8,305元。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訴訟, 認為被告應依99、100年度原告薪資330俸點、350俸點計算 公保眷屬喪葬津貼,而請求被告應再給付原告眷喪津貼5,98 5 元等語明確,經記明準備程序可稽。而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路○ 段○○○ 號,



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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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