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897號
TPBA,104,訴,897,201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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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97號
原 告 謝秀亭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蔣丙煌(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月春
 黃淑容
 洪紹淵
上列當事人間加給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以民國(下同)103 年9 月29日通知 單追繳102 年7 月23日至103 年9 月30日溢領待遇差額(含 法制專業加給、102 年年終工作獎金及102 年考績獎金)計 新臺幣(下同)87,205元之處分,以及被告103 年10月份、 103 年11月份、103 年12月份及104 年1 月份薪資明細表依 專業加給表㈠規定支給專業加給21,710元(未依專業加給表 ㈤支給法制專業加給27,315元)之處分,循序提起撤銷訴訟 。經核本件係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僅10 9,625 元【計算式:87,205元+(27,315元-21,710元)× 4 月=109,625 元】,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 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 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 段488 號,本件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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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