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760號
TPBA,104,訴,760,2015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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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0號
原 告 林文隆
  林建煌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訴訟代理人 賴大瑋
曾民謙
陳竹宏
上列當事人間地籍圖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8日本院104 年
度訴字第760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寫情形,其原本及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五、(四)3.第9 行、10行所載「104 平方公尺」,應更正為「110 平方公尺」,第11行所載「110 平方公尺」,應更正為「104 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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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