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70號
原 告 翁天保
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
代 表 人 祁文中(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鄧光明
楊秀娟
林達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港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0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