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1349號
TPBA,104,訴,1349,201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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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49號
原 告 銀箭嬌妻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國強(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民國( 下同) 104 年5 月19 日台財訴字第104139154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查 本件原告原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訴時,因起訴狀誤列訴願 機關財政部為被告,逾期未補正,經該院以104 年8 月18日 104 年度訴字第230 號裁定移送本院在案;惟原告已於104 年9 月19日改列本件被告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因本件被告 之機關所在地設於台中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 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依上開 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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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箭嬌妻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