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48號
原 告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代 表 人 蔡篤乾(會長)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王展星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鄧振中(部長)
訴訟代理人 吳嘉恆
吳宗穎
張淑珍(兼送達代收人)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保基(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張郁麟
施昭彰
向為民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6日本院102 年
度訴更一字第148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應更正為「原告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得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