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北簡易庭(民事),司北消債調字,104年度,198號
TPEV,104,司北消債調,198,201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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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許榮華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相 對 人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鵬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調解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關於 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同法第15條亦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準此,設若聲請人之 住、居所地不在本院轄區,而致本院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聲請調解事件無管轄權者,本院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合先敘明。二、經查:本件債務清理調解之聲請,聲請人戶籍地址及目前居 住地址為「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有卷附 民國104年8月31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及聲 請人戶籍謄本附卷以佐。由此可知,本件債務清理調解之聲 請,本院無管轄權,應由聲請人目前居住地之地方法院即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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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