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契約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4年度,712號
TPEV,104,北補,712,2015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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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12號
原   告 林明雪 
      李宥翰 
      陳芬芳 
      翁菁瑛 
被   告 歐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煌 
被   告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巍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旅遊契約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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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