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7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傳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3,33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