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4年度,218號
TPEV,104,北簡聲,218,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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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呂戎平 
相 對 人 李凱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104年度北簡字第10570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1466號 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提起之上開債務人異議之 訴,已據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9日裁定駁回其訴在案,聲請 人本案訴訟既經駁回,本件即無予以停止執行之必要,自應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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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