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專案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8617號
TPEV,104,北簡,8617,201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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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617號
原   告 江承璐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學生專案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未
  臻明確、特定,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補正具體明確訴之
  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核算補繳裁判費。
二、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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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