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58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珊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零參元。
原告退還裁判費之聲請駁回。
理 由
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412元,應繳納裁判費3,310元。原告於104年6月29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原告需繳納裁判費之1/3即1,103元,原告並無餘額可得聲請退費,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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