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63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涂旻佐
被 告 靖騰服飾店即高靖玲
許銘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所宣
示之宣示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筆錄事實及理由欄第九行關於「‧‧‧約定借款期限自103 年8 月29日起至104 年8 月29日止,利率則按郵政儲金‧‧‧」之記載,應更正為「約定借款期限自103 年9 月10日起至105 年3 月10日止,借款利息依郵政儲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 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同法第434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 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 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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