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5115號
TPEV,104,北簡,5115,201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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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115號
原   告 許朝欽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被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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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