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115號原 告 許朝欽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被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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