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038號
原 告 江金龍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訴訟代理人 廖建台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8
日所宣示之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