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74號
PTDV,106,司拍,174,201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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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黃郁婷
相 對 人 黃錫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黃錫虎於民國87年6 月26日向原權 利人蘇王美燕借款新臺幣200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7年8 月26日,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又於88年6 月16日因抵押權讓與,抵押權人變更為劉開富,經登記在案 ,另於104 年11月4 日因抵押權讓與,權利人變更為黃郁婷 ,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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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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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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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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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林邊鄉 │銀放索│ │90 │ │2 │74 │77.07 │00000000分│重測前:田墘│
│ │ │ │ │ │ │ │ │ │ │之0000000 │厝段放索小段│
│ │ │ │ │ │ │ │ │ │ │ │126-3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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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林邊鄉 │銀放索│ │125 │ │1 │16 │95.76 │0000000分 │重測前:田墘│
│ │ │ │ │ │ │ │ │ │ │之253813 │厝段放索小段│
│ │ │ │ │ │ │ │ │ │ │ │156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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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