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馬秀英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王冠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徐林秀間請求給付稅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
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