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241號
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吳日暘
張竫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淑妹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