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58號
原 告 集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聰奇
被 告 尚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本件被告為私法人,營業所在台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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