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北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朱璟翫
法定代理人 楊于嫺
被移送人 陳彥澄
法定代理人 陳財源
曾丹青
被移送人 劉家盛
法定代理人 劉聰煌
李桂香
被移送人 廖恩成
法定代理人 廖昌弘
吳素君
被移送人 伍文杰
法定代理人 伍戚花
被移送人 青井貴博
法定代理人 楊春美
青井幸司
被移送人 蔡昇瀚
法定代理人 邱詩婷
被移送人 沈宗信
法定代理人 羅雅萱
被移送人 陳浩智
法定代理人 黃麗雪
陳榮波
被移送人 柳睿展
法定代理人 柳志堅
駱寶玉
被移送人 詹鎧丞
法定代理人 詹學山
林育慈
被移送人 潘賢源
康瑋晨
鄭皓鈞
洪啟禎
王冠文
熊新舜
賴奕凱
李財德
蕭正杰
林承翰
張志傑
鍾博恩
江進賢
梁嘉綸
詹智荃
林益增
陳柏豪
黃琝翔
白博揚
簡至偉
林聖龍
劉佳民
蘇育賢
相內家成
李家旭
林承翰
張庭瑋
史凱千
呂廷軒
蔡傑安
廖煥智
許修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
18日所宣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被移送人「梁嘉綸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梁嘉綸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被移送人「陳柏豪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柏豪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被移送人「林聖龍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信義區松隆路125巷3樓之8」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聖龍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又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前揭規定於刑事訴
訟法準用之。故刑事判決文字,顯有上開顯然之錯誤,而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再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定。二、本件因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書記載錯誤 ,致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予更正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