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140號
原 告 大安富貴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布、林意芬、陳清助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5,32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