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2134號
TCEV,104,中補,2134,201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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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134號
原   告 苗栗縣立大同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魏早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泰營造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25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4,42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
  律關係、條文等),並提出與被告簽訂之完整工程契約書、
  及可供本件釋有用之相關事證等各1份,上開書狀及事證應
  另提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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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