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134號
原 告 苗栗縣立大同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魏早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泰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25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4,42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
律關係、條文等),並提出與被告簽訂之完整工程契約書、
及可供本件釋有用之相關事證等各1份,上開書狀及事證應
另提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