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30號
原 告 王家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美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2,00
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88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