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20號
原 告 劉志宏
被 告 天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發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
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
補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