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90號
原 告 魏璟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曜鴻發支付命
令(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219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9,1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逕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