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1990號
TCEV,104,中補,1990,201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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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90號
原   告 魏璟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曜鴻發支付命
令(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219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9,1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逕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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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