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三崇光百貨暨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株式會社乃村工藝社
法定代理人 渡邊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
月3日本院臺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04年9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4年9月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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