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47號
上 訴 人 蔡柄榮即蔡聖恩
被上訴 人 中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79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7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