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2400號
TCEV,104,中簡,2400,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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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400號
原   告 湛喻晴即湛桂春
被   告 蕭有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 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以裁定 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0,052元 ,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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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