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2307號
TCEV,104,中簡,2307,201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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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
原   告 健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明耀
訴訟代理人 周玉惠
被   告 達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洳
訴訟代理人 姚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明示就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 之訴訟,合意定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 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
三、經查,本件原告所提兩造訂立之電梯設備材料買賣合約書及 電梯設備勞務工程合約書均約定:本合約如遇有爭執時,雙 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諸前揭說明, 原告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原告向 本院起訴,顯屬有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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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