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2298號
原 告 鄭玉梅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複 代理 人 翁雅莉
被 告 天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00,000元,及如附表2所示金額各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78,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分別為三信商業銀 行南門分行、臺中商業銀行中正分行,如附表1所示之支票4 紙,詎屆期提示竟不獲兌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0 0,000元,及各金額自附表1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被告則以:被告與原告為朋友關係,當初因為工程上需要資 金,而向原告調錢週轉,嗣後因與其他朋友合夥包工程,該 朋友倒閉,導致被告投入之資金無法取回,故目前並無能力 清償原告票款,希望原告再給予3個月之期間等語,資為抗 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除附表1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外),業據 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被 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並未爭執,僅表示其目前無能 力償還,希望原告再給予其3個月之期間等語,依民事訴 訟法第279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 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 認者,無庸舉證。」,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爰採為判 決之基礎。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 第5 條第1 項、第6 條、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
文。準此,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7,80 0,000元及如附表2所示各金額,自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雖主張被告應給付附表1所示各金額自附表1所示利息 起算日起之利息,惟觀諸本件退票理由單影本所載,前揭 4張支票退票日期均為103年11月7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 可稽,依前開票據法之規定可知,應以提示退票日即103 年11月7日以後之日期,作為前開4張支票票據金額利息之 起算日,始屬適法,是原告請求附表1所示各金額自附表 1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計算之利息,就算至103年11月6日止 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7,800,000 元,及按附表2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2所示之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主張,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 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該部分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本件訴訟 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附表1: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提示退票日 │
│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 │ │
├──┼──────┼─────┼──────┼─────┼──────┤
│ 1 │103年6月5日 │2,000,000 │103年 6月6日│IA0000000 │103年11月7日│
│ │ │元 │ │ │ │
├──┼──────┼─────┼──────┼─────┼──────┤
│ 2 │103年7月10日│1,800,000 │103年7月11日│SDA0000000│103年11月7日│
│ │ │元 │ │ │ │
├──┼──────┼─────┼──────┼─────┼──────┤
│ 3 │103年8月10日│2,000,000 │103年8月11日│SDA0000000│103年11月7日│
│ │ │元 │ │ │ │
├──┼──────┼─────┼──────┼─────┼──────┤
│ 4 │103年9月10日│2,000,000 │103年9月11日│SDA0000000│103年11月7日│
│ │ │元 │ │ │ │
└──┴──────┴─────┴──────┴─────┴──────┘
附表2: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提示退票日 │
│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 │ │
├──┼──────┼─────┼──────┼─────┼──────┤
│ 1 │103年6月5日 │2,000,000 │103年11月7日│IA0000000 │103年11月7日│
│ │ │元 │ │ │ │
├──┼──────┼─────┼──────┼─────┼──────┤
│ 2 │103年7月10日│1,800,000 │103年11月7日│SDA0000000│103年11月7日│
│ │ │元 │ │ │ │
├──┼──────┼─────┼──────┼─────┼──────┤
│ 3 │103年8月10日│2,000,000 │103年11月7日│SDA0000000│103年11月7日│
│ │ │元 │ │ │ │
├──┼──────┼─────┼──────┼─────┼──────┤
│ 4 │103年9月10日│2,000,000 │103年11月7日│SDA0000000│103年11月7日│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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