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2142號
TCEV,104,中簡,2142,201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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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142號
原   告 陳大舜
訴訟代理人 陳寬鴻
被   告 連富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將聲請再開辯論狀所附醫療單據繕本逕寄被告,被告請速就該采薇中醫診所之醫療單據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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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