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837號
反訴 原告 至盛國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強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分署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
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訴狀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8,182
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及第77條之13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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