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1821號
TCEV,104,中簡,1821,2015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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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8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進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宇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8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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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宇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