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8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進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宇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8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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