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3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義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7379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