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093號
原 告 心定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涵雅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人才測評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紀涵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華
被 告 先鋒瑞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心定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元。被告應給付原告社團法人中華人才測評協進會新臺幣貳萬元。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心定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社團法人中華人 才測評協進會於民國103年8月1日分別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 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由原告共同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2(206室)房屋,約定租 金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押金則各為2萬元,租賃 期間均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4年4月30日止。上開租期屆滿 後,依系爭租約第3條第2項第2款之約定,被告各應返還押 金2萬元予原告2人,惟被告至今仍未返還押金等情,業據原 告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 ,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2人分別 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主文第1項、 第2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 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 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即原告2 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2,0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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